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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薛林权与宋志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林权,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薛林权。被执行人宋志刚,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林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志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白色本田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JE69**。现该车以变卖的方式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晋JE69**白色本田驾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