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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台州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36851799L(1/1)。法定代表人:王彬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开利,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2832456P(1-1).法定代表人:廖克助,执行董事。本院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存款91225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柏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