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忠科与被执行人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忠科,邵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5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朱忠科被执行人邵兵兵(又名邵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忠科与被执行人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庄朱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邵斌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邵斌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邵斌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5)庄朱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被告邵斌偿还原告朱忠科借款本金76000元及截止2015年8月4日的利息21660元,共计97660元,2015年8月4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息算至本息清偿之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邵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朱忠科在本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邵斌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邵斌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马晓东审判员 杜江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