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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眉县农村商业银行与何文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文科,何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文科,男。被执行人何小龙,男。申请人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文科、何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民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应执行案款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21起至2015年7月31日按月利率9.27‰计算利息并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受理费639元,执行费为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小龙存款15960元并由申请人领取。后被执行人何小龙自觉向申请人履行34040元并交纳执行费660元,何文科向申请人给付受理费639元。对利息的执行,申请人表示不再向何小龙追要。本案经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喻永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