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81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游志军与聂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志军,聂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2297号原告:游志军,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个体,住赤水市。被告:聂友平,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原告游志军诉被告聂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游志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游志军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游志军承担。审判员  曹正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明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