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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许福成、周术华与林秀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福成,周术华,林秀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福成,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术华,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秀凤,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许福成、周术华因与被申请人林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4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许福成、周术华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未经调查就随意采信被申请人描述的错误事实。事实是申请人自2003年11月13日《借条》105000元(实际拿到现金不足90000元,其余是利息),到2007年还不起钱,只能于2007年1月3日《借条》20000元,算是未还款利息,到了2010年3月还是没有办法还款,只能又于2010年3月13日《借条》160000元,将本金及利息合并到一张《借条》,到了2010年9月还是没有办法还,只能再于2010年9月8日《借条》20000元,又是算未还款的利息。由于忘记写了多少张《借条》,所以2015还款时只收回认可的三张借条。二审错误认定事实,使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判决。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林秀凤持2003年11月13日申请人许福成书写的《借条》105000元,及2007年1月3日《借条》20000元,向申请人主张还款。申请人认为上述借款已经还清,但始终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主张2003年11月13日《借条》105000元,及2007年1月3日《借条》20000元并入2010年3月13日的《借条》中,且申请人已于2015年还清了所有借款。但申请人对其该主张亦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许福成、周术华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福成、周术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许贞审 判 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娇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