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元庆与桂加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庆,桂加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刘元庆,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桂加顺,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刘元庆依据已生效的(2013)鄂武穴民初02041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桂加顺支付货款9141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桂加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元庆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武穴民初02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