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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嵇大海与卜海连、张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大海,卜海连,张云,郑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5民初1727号原告嵇大海,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代理人周静,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海连,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张云,女,1979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郑阶明,男,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嵇大海与被告卜海连、张云、郑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嵇大海的委托代理人周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海连、张云、郑阶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嵇大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卜海连与被告张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郑阶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卜海连与被告张云系夫妻关系。被告卜海连因经营需要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3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郑阶明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能履行偿还义务。被告卜海连未作答辩。被告张云未作答辩。被告郑阶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卜海连、张云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1日,被告卜海连向原告嵇大海借款3万元,被告郑阶明提供了担保,并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今借人:卜海连,2013.3.11,担保人:郑阶明”。后三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嵇大海遂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嵇大海与被告卜海连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卜海连与被告张云系夫妻关系,被告卜海连向原告嵇大海借款发生在被告卜海连与被告张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张云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系被告卜海连的个人债务,因此,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卜海连与被告张云共同偿还。被告郑阶明作为担保人,对担保方式未作明确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未能按约付款,还应承担借款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因此,原告嵇大海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卜海连、张云、郑阶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卜海连、张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嵇大海支付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郑阶明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卜海连、张云、郑阶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账号:40×××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审 判 员  王正涛代理审判员  唐 静代理审判员  肖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梦雨附件: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