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02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席玉祥与罗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玉祥,罗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091号原告:席玉祥。被告:罗智东,其余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席玉祥诉被告罗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席玉祥提供的民事起诉状载明的被告住所地无法向罗智东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经本院释明,原告席玉祥亦不能重新提供被告罗智东的具体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法定条件。原告起诉状载明的被告罗智东的住所地不明确,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席玉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聂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