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牛刚、林钟林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牛刚,林钟林,吴青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2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牛刚,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7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被告人林钟林,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青松,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商贩,住浙江省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1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牛刚、林钟林、吴青松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牛刚、林钟林、吴青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冯牛刚、林钟林、吴青松经预谋,来到苍南县金乡镇张良山村果园,由被告人吴青松望风,冯牛刚和林钟林进入果园内盗窃走被害人温某养殖在果园鸡栅内的鸡十只、鸭二十只、鹅四只(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711元)。案发后,被告人冯牛刚、林钟林、吴青松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证人林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被害人温某的陈述,物价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牛刚、林钟林、吴青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冯牛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钟林、吴青松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林钟林、吴青松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冯牛刚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判处被告人林钟林、吴青松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牛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35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钟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青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民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