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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3192号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甲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