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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974号原告:翟某,女,住临澧县。被告:邹某某,男,住临澧县。原告翟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翟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翟某负担。审判员  李跃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 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