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974号原告:翟某,女,住临澧县。被告:邹某某,男,住临澧县。原告翟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翟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翟某负担。审判员 李跃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 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