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6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徐慧馨、李文胜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徐慧馨,李文胜,天津市固乐商品砼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834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告徐慧馨,女,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李文胜,男,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固乐商品砼发展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李文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慧馨、李文胜、天津市固乐商品砼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慧馨、李文胜、天津市固乐商品砼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69871.2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租赁物,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慧馨、李文胜、天津市固乐商品砼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69871.2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租赁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汪惠君人民陪审员 邓隆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领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