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罗要清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罗要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毛家巷。法定代表人龙要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安化县人,大专文化,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罗要清,女,汉族,安化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罗要清非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要清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现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3行审14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碧强审 判 员 谌 兴审 判 员 陈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智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