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朱邦林与包元娟、许开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邦林,包元娟,许开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430号原告:朱邦林,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仰宝峰,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元娟,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许开胜,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朱邦林诉被告包元娟、被告许开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朱邦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朱邦林与被告包元娟、被告许开胜经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已经履行,纠纷已经消除。原告朱邦林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朱邦林负担。审判员 汪全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 峥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