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4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738号原告郭某甲,村民。被告郭某乙,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甲承担。审判员  石小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