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738号原告郭某甲,村民。被告郭某乙,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甲承担。审判员 石小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