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3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石某某申请执行蔡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3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女,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蔡某某,女,1968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关于石某某诉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5日,石某某申请我院执行。申请标的为:偿还欠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交清案款1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