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恢2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村桥信用社与林勇军、余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村桥信用社,林勇军,余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恢2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村桥信用社诉讼代表人唐玉英,主任。被执行人杭州艾达欣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胜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勇军被执行人余胜芳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村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杭州艾达欣馨贸易有限公司、林勇军、余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581829.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林勇军所有的在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93776股,拍卖所得款人民币47800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27624.16元。经查询三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林勇军、余胜芳采取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恢2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方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