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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3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应聪与扬州洛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终1361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应聪,扬州洛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6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应聪,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洛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桂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上诉人李应聪因与被上诉人扬州洛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向上诉人李应聪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应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小琳审判员  李 琦审判员  茹艳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