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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财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孝梅与被申请人徐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孝梅,徐淑英,张永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208号申请人宋孝梅,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担保人郭学宗,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徐淑英,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张永山,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人宋孝梅以被申请人徐淑英欠其借款370000元逾期未还,被申请人徐淑英、张永山系夫妻关系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永山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被申请人徐淑英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车库予以查封。担保人郭学宗以其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永山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徐淑英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车库,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担保人郭学宗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