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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2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薛秀平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薛秀平,严捷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国民,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榕青,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秀平。原审被告:严捷杨。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秀平、原审被告严捷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新民初字第0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