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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程建军与刘源长、周林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军,刘源长,周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294-2号申请执行人程建军,男,汉族,1982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刘源长,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福建省武平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执行人周林红,女,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建军与被执行人刘源长、周林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赣0602执29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源长、周林红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3771.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程建军与被执行人刘源长、周林红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源长、周林红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3771.93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