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余洪、朱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余洪,朱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中路9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谢艳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硕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泉塘村。法定代表人:余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余洪,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朱静,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余洪、朱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龚 关代理审判员 刘 婧代理审判员 李妮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尹秋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