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永毅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永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13号罪犯罗永毅,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江蓬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永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永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罗永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永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交罚金2800元;该犯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县民政局盖章的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困难;该犯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服刑考核期内的往来款少、消费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永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永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