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2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明宝与刘元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宝,刘元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2424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宝,男,1988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刘元礼,男,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本院在执行李浩与刘元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元礼的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元礼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林代理审判员 吕 瑞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