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财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广源铜带有限公司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广源铜带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566号申请人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1号。法定代表人:贺志辉。被申请人菏泽广源铜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吴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忠建。申请人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广源铜带有限公司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广源铜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1993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凌波路4幢(产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001149**号)工业用房。二、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广源铜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1993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