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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柳国卫、郝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柳国卫,郝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22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负责人陈吉策,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培斌。被告柳国卫。被告郝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诉被告柳国卫、郝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隋晓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