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陈智玲与储开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玲,储开芯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217号原告:陈智玲。被告:储开芯。原告陈智玲与被告储开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陈智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智玲申请撤诉,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智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智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俊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