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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协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成、范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协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金成,范莉,陆红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4民初1608号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协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40028-4,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灵顺南路197号。法定代表人:陈存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丹,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成,1962年9月24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范莉,1981年11月21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陆红梅,1968年4月12日生,户籍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协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众公司)与被告刘金成、被告范莉、被告陆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薛娟娟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任俊虎、汤学军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协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被告陆红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成、被告范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协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刘金成、被告范莉立即归还原告协众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153900元(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罚息(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二、被告刘金成、被告范莉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6万元;三、原告协众公司有权对被告陆红梅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xx路xx号xx苑xx幢xx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刘金成、被告范莉、被告陆红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金成、被告范莉均未作答辩。被告陆红梅辩称,被告陆红梅仅在房屋抵押设定的260万元之内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协众公司应当仅以260万元为限,对被告陆红梅提供的不动产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9日,被告刘金成与被告范莉向原告协众公司出具担保承诺,言明:我们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愿以家庭财产(包括个人所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财产)为被告刘金成在贵公司贷款260万元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本人愿意代为偿还,在本人所有资产中同意依法强制执行等额部分财产,以归还贷款本息。2014年11月21日,原告协众公司与被告刘金成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为:协众农贷高借字[2014]第0037号)一份,约定: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由原告协众公司根据被告刘金成的需要、资信状况和担保情况等向被告刘金成提供最高贷款余额不超过260万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的业务,其贷款到期日的具体约定均不得超过2015年11月21日;合同项下逐笔发放贷款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逾期罚息: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被告刘金成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30%的利息;因被告刘金成有违约致使原告协众公司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刘金成应当承担原告协众公司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它一切费用;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由被告陆红梅提供商品房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协众农贷抵字(2014)第0027号。2014年11月21日,被告陆红梅与原告协众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协众农贷最高额抵字[2014]第0038号)一份,约定:为确保原告协众公司与被告刘金成签订的编号为“协众农贷高借字(2014)第0037号”借款合同的履行,被告陆红梅愿意为被告刘金成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依据主合同由原告协众公司为被告刘金成办理具体授信业务而形成的全部债权本金即3468000元;被告陆红梅为上述主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被告刘金成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被告陆红梅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协众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下同);被告陆红梅确认并自愿接受,当被告刘金成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原告协众公司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担保),原告协众公司均有权直接要求被告陆红梅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物为坐落于江宁开发区xx路xx号x苑1-6,所有权证号:江宁房权证东山字第JN00075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宁江国用(2008)第13860号,抵押面积229.57平方米。2014年11月21日,原告协众公司与被告陆红梅签订《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陆红梅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编号为协众农贷高借字(2014)第0037号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借款本金金额为26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上述主债权本金及利息、主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主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原告协众公司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物为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xx路xx号xx苑1-6,所有权证号:江宁房权证东山字第JN00075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宁江国用(2008)第13860号,抵押房屋面积229.57平方米,并于2014年11月2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债权数额为260万元,他项权证编号为:宁房他证江字第JNA1421**号。2014年11月21日,被告刘金成向原告协众公司借款260万元,并在借款借据上载明:月利率为1.5%,到期日期为2015年11月21日,还款方式为按期还息到期还本。同日,原告协众公司向被告刘金成开出金额为260万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刘金成于2015年8月20日之后再无归还原告协众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尚欠原告协众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153900元。2016年3月1日,原告协众公司委托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并支付委托律师代理费6万元。另查明:被告刘金成与被告范莉于2009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且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协众公司与被告刘金成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原告协众公司与被告陆红梅签订的抵押合同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法律拘束力。原告协众公司已经按约出借了款项,被告刘金成未能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应当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原告协众公司要求被告刘金成偿还原告协众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153900元、罚息(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律师代理费6万元,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莉应当对被告刘金成的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陆红梅为被告刘金成在借款260万元的主合同的履行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债权数额为260万元,故原告协众公司有权在被告陆红梅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xx路xx号xx苑1-6的房产被依法转让或拍卖的价款在2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陆红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刘金成进行追偿。被告刘金成、被告范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金成、被告范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协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153900元、罚息(以2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二、被告刘金成、被告范莉支付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协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代理费6万元;三、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协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陆红梅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xx路xx号xx苑1-6的房产被依法转让或拍卖的价款在2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陆红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刘金成进行追偿。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40元,由被告刘金成、被告范莉、被告陆红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娟娟人民陪审员  任俊虎人民陪审员  汤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赖江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