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阮文艺,谭晓雪与谭华兰,谭华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文艺,谭晓雪,谭华兰,谭华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3民初2133号原告:阮文艺,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谭晓雪,女,1995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花,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代理。被告:谭华兰,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谭华英,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忠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均成,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代理。原告阮文艺、谭晓雪诉被告谭华兰、谭华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文艺、谭晓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刘花,被告谭华兰、谭华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均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文艺、谭晓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不当得利款项460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谭华兰、谭华英系原告谭晓雪的姑姑。2014年1月28日下午,二原告为结婚,向二被告交付了46000元的彩礼,委托二被告交给原告谭晓雪的父亲,被告承诺会及时转交,但在二原告及原告谭晓雪父亲的多次催促下,二被告却迟迟不给,将该笔彩礼占为己有。被告谭华兰、谭华英辩称,本案不是不当得利纠纷,二原告也不是适格的主体,本案讼争款项46000元是原告阮文艺为达到结婚目的而向原告谭晓雪之父谭长芹支付的彩礼,即该46000元的实际所有人应当是谭长芹,而不是二原告,因此,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庭审查明,2014年1月28日下午,原告阮文艺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支付了46000元彩礼,并于2014年2月2日存到了被告谭华英的名下,2015年2月4日,二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谭华英于2016年8月2日将该46000元存到了原告谭晓雪父亲谭长芹的名下。被告谭华兰与谭华英系原告谭晓雪的姑姑。另查明,谭晓雪之父谭长芹系听力、言语残疾人。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被告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单、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存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14年2月2日,该彩礼被存入被告谭华英的名下,后于2016年8月2日,谭华英将该笔款项存入了原告谭晓雪之父谭长芹名下,故被告谭华英已无返还义务。对于被告谭华兰,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阮小兰、罗先兰、阮仁珍的证明三份,拟证明2014年元月28日,二原告的请媒彩礼钱交给了谭华兰,本院认为,该彩礼系被存入被告谭华英的名下,而非谭华兰的名下,故,被告谭华兰无返还义务。二原告主张谭长芹的行为能力有限制,原告谭晓雪系其监护人,故,谭长芹的财产代管人也应该是二原告,存入谭长芹名下的该4.6万元存单应当由原告谭晓雪保管,本院认为,谭长芹虽系听力、言语残疾人,但无充分证据证明谭长芹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阮文艺、谭晓雪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阮文艺、谭晓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昌金艳人民陪审员 刘方武人民陪审员 田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晓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