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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武新瑞、武恩民等与苏爱民、苏见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新瑞,武恩民,武绍讦,苏爱民,苏见允,苏红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791号申请执行人武新瑞,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滑县万古镇武庄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武恩民,男,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滑县万古镇武庄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武绍讦,男,1953年10月7日生,汉族,滑县万古镇武庄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苏爱民,男,1956年12月25日生,汉族,滑县万古镇苏庄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苏见允,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滑县万古镇苏庄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苏红甫,男,1965年6月1日生日生,汉族,滑县万古镇苏庄村村民,住该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