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8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陆传大与韩才君、周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传大,韩才君,周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3477号原告:陆传大,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万兴,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才君,男,汉族,1973年8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周惠娟,女,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原告陆传大诉被告韩才君、周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韩才君、周惠娟归还陆传大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韩才君、周惠娟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传大委托代理人王万兴到庭参加诉讼,韩才君、周惠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韩才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陆传大借到现金50000元,到2015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至今,韩才君未归还上述借款。另查明:韩才君、周惠娟于2000年4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才君、周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传大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被告韩才君、周惠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毛丰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