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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3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枝柏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阳市爱之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枝柏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阳市爱之包装有限公司,卢大星,陈爱芝,卢美玉,卢金中,卢震,陈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09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凯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枝柏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震。被执行人东阳市爱之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大星被执行人卢大星,。被执行人陈爱芝,被执行人卢美玉。被执行人卢金中,。被执行人卢震,。被执行人陈笑,。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枝柏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阳市爱之包装有限公司、卢大星、陈爱芝、卢美玉、卢金中、卢震、陈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枝柏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阳市爱之包装有限公司、卢大星、陈爱芝、卢美玉、卢金中、卢震、陈笑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2078254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卢大星、陈爱芝房产设有抵押本案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卢金中的财产另案处置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096号。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