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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桂奇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奇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刑初236号公诉机关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桂奇,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高碑店市,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于2015年2月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5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桂奇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玉栓、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桂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桂奇违反《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未取得《烟花爆竹购买许可证》、《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购入烟花爆竹,并雇人驾驶普通车辆运输各类烟花爆竹共计6525箱,违法存放在高碑店市新城镇恩赐庄村其经营的高碑店市通宝海绵纸防潮垫厂的库房内。2015年1月28日,上述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价格鉴证,上述被查扣的6525箱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41011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礼花弹29箱,东方双响436箱在扣押后予以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桂奇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和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搜查和扣押物品手续、物品照片、销毁清单,以及被告人李桂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书证,有证人李某1、李某2、王某、张某、徐某、侯某、田某的证言,另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公安机关关于李桂奇投案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桂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购入、运输和存储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桂奇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桂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桂奇被扣押于高碑店市烟花爆竹专营公司的6060箱烟花爆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永红审 判 员  郭艳美人民陪审员  王文清书 记 员  崔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