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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钢格板分公司与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钢格板分公司,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2166号申请执行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钢格板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一里15号53幢2层,组织机构代码:68286074-4。法定代表人杨忠于。被执行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北一路,组织机构代码:719599544。法定代表人王国才。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钢格板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查询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发现其名下位于绍兴袍江工业区的房产及其名下车辆均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本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