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刑初32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88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拘留(4月11日被羁押),2016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吕涤瑕,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6〕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方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朱某某、被害人袁某某亲属袁某伍及其诉讼代理人胡青松,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吕涤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于2016年4月10日晚酒后违章驾驶苏E92X**轿车,超速行驶至本市虎丘区东渚镇渚镇公路227号路灯附近路段时,又违规接听手持电话,致使所驾车辆追尾撞倒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被害人朱某某重伤以及电动自行车后座乘客袁某某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吴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害人朱某某、被害人袁某某亲属袁某伍及其诉讼代理人胡青松提出的意见是:被告人一方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现对其表示谅解,恳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吕涤瑕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某系初次犯罪,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恳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苏E92X**轿车,超速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渚镇公路227号路灯附近路段时,违规接听电话,致使所驾车辆追尾撞倒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被害人朱某某重伤以及电动自行车后座乘客袁某某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吴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某不负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的损伤一处构成人体重伤二级,两处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多处构成人体轻微伤;被告人袁某某系因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于2016年4月11日中午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一方与被害人朱某某、被害人袁某某亲属袁某伍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吴某赔偿被害人朱某某、被害人袁某某亲属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其中款项人民币120元已于2016年10月8日前履行完毕,并约定剩余款项人民币30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人吴某逾期未能按时按金额履行,被告人吴某自愿将赔偿金额余款变更为人民币60万元支付给被害人,同时被告人亲属吴某某及袁某琴作为连带保证人对上述义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害人朱某某及被害人袁某某亲属袁某伍对被告人吴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某、顾某某、郭某某、卢某某、姚某、吴某昌、秦某、陈某、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痕迹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门诊病历、居民死亡殡葬证、情况说明,被告人吴某的身份证明、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并违规接听电话,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综合其已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起至2018年4月10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修尧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人民陪审员 谢达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钱苏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