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3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汪林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林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045号罪犯汪林,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渝五中法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汪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1日、2015年4月28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以罪犯汪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汪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梅琼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