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4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雨诉北京龙驭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北京龙驭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4615号原告张雨。委托代理人吴飞,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驭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周营村199号。法定代表人刘会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贝洁,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与被告北京龙驭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雨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张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亚 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