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虎金洲与李建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金洲,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虎金洲,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宁夏彭阳县。被执行人李建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虎金洲申请李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