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3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谭亮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亮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027号罪犯谭亮,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石法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谭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谭亮在缓刑考验期内吸毒受到行政处罚及强制隔离戒毒处理,该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石法刑他字第00006号刑事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以罪犯谭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谭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梅琼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