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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安徽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朝贵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朝贵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3529号原告:安徽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河西路北侧城泉路东康乐商贸综合楼1幢205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星,系原告单位雇佣人员,男,1948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田,男,1943年10月4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系阜南法学会推荐个人代理。被告:宋朝贵,男,193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朝贵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星、赵美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代建房屋、土地补偿款46267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理由,2014年,阜南县柴集镇倪新寨村进行美好乡村建设,原告承包该工程房屋建设。经双方协商,原告为被告代建房屋并占用被告一亩多竹园,原告给被告补助款46267元,后因代建房屋没有履行,被告拒不返还补助款。被告宋朝贵辩称,已经收取原告补助款46267元是事实,原告已经拆除了被告的100棵竹竿和50棵树木,没有履行代建房屋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阜南县柴集镇倪新寨村进行美好乡村建设,原告承包该工程房屋建设。经双方口头协商,原告为被告代建房屋并占用被告一亩多竹园,2014年4月8日,原告给被告补助款46267元。后因其他原因,双方的代建房屋协议未能实际履行。另查明:原告未取得任何建设工程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被告也未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和建房审批等相关手续。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均未办理建设工程审批规划等相关手续,双方在农村的代建房屋行为,名为新农村建设,实际为开发建设农村“小产权房”,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双方口头约定的代建房屋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因该合同收取原告的补助款应当返还。被告辩称原告已经拆除了其部分树木和竹竿,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朝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房补助款462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7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款478.50元,由被告宋朝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东梅(2016)皖1225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告知事项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二、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我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账号:13×××4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并请通知主审法官:XX,办公电话0558-671****,1396655****;通讯地址:皖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236300。第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