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1336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胡军卫审 判 员 刘江蕾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童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