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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1336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胡军卫审 判 员  刘江蕾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童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