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乔万厚申请执行杜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万厚,杜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乔万厚,男,汉族,现住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杜永生,男,汉族,现住伊旗。关于乔万厚申请执行杜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6394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乔万厚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房产及担保人魏风华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房屋(停止办理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现因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担保已无意义,申请执行人乔万厚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恢复对担保人乔万厚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房产及担保人魏风华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房屋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新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