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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2020号原告: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桐梓坡229号A1栋,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原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职教城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科军,系公司法务专员。被告: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路35号。法定代表人:张光辉。原告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容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32元,由原告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涂 娟人民陪审员 金世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