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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4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秋歌与马民、薛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歌,马民,薛留伟,洛阳市煌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469号原告杨秋歌,1967年10月11日出生,女,汉族,住本市涧西区。被告马民,1969年7月12日出生,男,汉族,住本市涧西区。被告薛留伟,1970年7月27日出生,男,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洛阳市煌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歌诉被告马民、薛留伟、洛阳市煌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受理后于2016年9月20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