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密执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孙福兰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兰,陈浩,夏侯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密执字第01926号申请执行人孙福兰,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陈浩,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被执行人夏侯耀,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密民初字第02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2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法对被执行人夏侯耀所有的车牌为×××的”奥迪”牌小客车进行了拍卖。2016年9月22日,孙立平(身份证号码×××)以十五万六千三百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为×××的”奥迪”牌小客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孙立平(身份证号码×××)所有。车牌为×××的”奥迪”牌小客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立平(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孙立平(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执行员 李振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成龙????????-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