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0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胡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民初10967号原告:李俊,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新村XXX号XXX室,现住美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清宇,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琦,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雯,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琳,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俊诉被告胡雯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琦,被告胡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5日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李某某。婚初被告提议将来全家去美国生活,原告为家庭和睦于2012年10月赴美国,以发小广告、帮厨等工作谋生。经过两年打拼,原告费尽周折为被告及孩子办好移民手续,被告却拒绝带孩子赴美国与原告团聚。2014年,原告母亲在美国查出患有恶性肿瘤,十分想念孙子,原告一再与被告协商带孩子赴美,均被被告拒绝。原告认为原、被告在处世理念、脾气性格方面差异较大,经常因小事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胡雯辩称,去美国生活是原告在双方恋爱期间提出的,被告当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去美国。原告并未办妥移民手续,还需要被告带孩子去广州领事馆面试并体检,被告向原告询问去美国后的具体安排,原告的回答很含糊。被告认为孩子年幼,被告可以先去美国,等孩子年纪稍大再去美国,原告表示不同意,坚持要让孩子去美国,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从未听说原告母亲生病要看孩子一事。原告从2012年10月去美国后只回国过一次,现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后,被告要求抚养孩子,要求原告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补付从2012年12月起至2016年8月的抚养费,并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今后的抚养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5日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李某某,孩子出生后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2012年10月原告赴美国打工。婚后夫妻关系一度尚可,近年来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日常生活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具状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一度也尚可,但因原告赴美打工后,双方长期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孩子抚养,考虑到孩子目前的实际生活状况和成长的稳定性,本院认为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金额,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及原告的收入,本院酌情确定为每月1000元。被告要求原告补付前欠抚养费,原告称回国期间给过被告3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但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到原告的收入情况及孩子生活需要,本院酌定由原告补付前欠抚养费46,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原告李俊与被告胡雯离婚;二、双方所育之子李某某随被告胡雯共同生活,原告李俊于2016年10月起按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三、原告李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胡雯自2012年12月至2016年9月所欠的孩子抚养费人民币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