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7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7民初404号原告李某。被告袁某。原告李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在星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但未举办婚礼。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孩子,结婚时原告带着一女孩与被告重组家庭。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的女儿有很大的偏见,且疼爱程度不够,经双方商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在女儿的问题上,双方产生很大的矛盾,导致双方于2015年12月份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对被告已经彻底死心,对其感情也早已完全彻底破裂,因协议离婚寻被告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离婚。被告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于201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共同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在星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被告袁某因原告李某婚生女出嫁问题双方发生争吵,被告袁某于2016年正月初一离家出走与原告李某分居至今,原告李某及其家人均无其联系方式。原告李某遂诉来法院,一是要求与被告袁某离婚;二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一份及原告李某庭审陈述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心、照顾,相互理解、尊重,才能建立真正夫妻感情。双方均系再婚,在一起共同生活实属不易应相互珍惜,双方应本着对家庭负责任,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双方认识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又因家庭琐事,被告袁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原、被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本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故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本院不作处理,待被告袁某出现后可与原告李某协商解决,或以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向本院另案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袁某离婚。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秉国审 判 员 刘 鹏代理审判员 代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中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