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穆德敏与穆德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德敏,穆德凤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098号原告穆德敏。委托代理人刘学新,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波,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德凤。本院在受理原告穆德敏与被告穆德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德敏撤回对被告穆德凤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穆德敏担负。代理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霍 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