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钟某清与姜某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清,姜某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235号原告:钟某清,男,汉族,农民。被告:姜某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艳军 关注公众号“”